《上饒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www.163way.com 發布時間:2022-04-27 17:16 文章來源: 上饒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上饒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F將該法規草案二次審議稿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將修改意見、建議以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我委(信件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郵寄地址:上饒市行政中心C區4樓,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334000

電子郵箱:srsrdfgw@126.com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2年5月27日

上饒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22年4月28日

附件:《上饒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上饒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三章 應急處置

第四章 應急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提升公共衛生應急能力,預防和減少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其社會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醫療救治、保障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工作原則】 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預防為主、精準施策,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和村居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工作機制,保證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轄區內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工作。

第五條 【部門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事件報告、風險評估、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推動開展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技術和相關信息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組織實施相關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征用、應急生產、緊急采購,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調度供應等工作。

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公共衛生事件的社區防控,以及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疾人養護機構的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處置工作,指導開展慈善捐贈、志愿服務相關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學校、托幼機構和培訓機構落實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處置措施,制定并組織實施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的停學和復學方案。

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游、農業農村、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大數據管理、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處置相關工作。

第六條【專家委員會】 市人民政府組織成立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專家委員會,為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決策支持;可以根據需要成立公共衛生、臨床醫療、感染防控、應急管理、健康教育、心理援助、法律服務等各類專項工作專家組。

第七條【禁止歧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公共衛生事件中的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相關密切接觸者以及來自風險地區的人員。

第八條【激勵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參加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其他人員,可以給予適當補助;對參加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人員,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因參與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九條【政府應急預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本行政區域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各自職責制定、完善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場所應急預案】 下列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完善本單位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醫療衛生機構;

(二)學校、托幼機構;

(三)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

(四)羈押場所、監管場所;

(五)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經營者;

(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

(七)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第十一條【應急演練】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每年至少開展一次。

第十二條【應急隊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組建危險源隔離、現場處置、監督檢查、風險研判、流行病學調查、采樣檢測、醫療救治、衛生防護、心理危機干預、健康教育、公眾溝通、社區指導、物資調配等專業應急隊伍,定期組織開展公共衛生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三條【物資儲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物資儲備目錄,進行藥品、試劑、疫苗、醫療器械、救護設備和防護用品等公共衛生應急物資儲備。

鼓勵單位和家庭適量儲備口罩、消毒用品等防護用品和糧、油等生活必需品。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儲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面積和人口數量等因素,做好臨時醫院預設規劃和儲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一定數量的公共衛生事件定點醫療衛生機構。

第十五條【預防控制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核心、醫療衛生機構為支撐、鄉鎮和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依托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健全醫防協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社區聯動的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聯防聯控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將區域治理、部門治理、社區治理、單位治理、行業治理有機結合,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的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處置體系。

第十七條【醫療救治體系】 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分級、分層、分流的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加強應急醫療救治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后備醫療衛生機構建設。

應急醫療救治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后備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應急醫療救治相關設施,配備與應急醫療救治和轉運需求相適應的設備、藥品、醫用耗材、車輛等。

第十八條【監測平臺】 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公共衛生監測平臺,并與國家、省有關監測信息系統對接。

第十九條【監測哨點】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完善監測哨點網絡和預警體系,將醫療衛生機構、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口岸、集貿市場、旅館、零售藥店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作為監測哨點單位。

監測哨點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小時內將相關信息上傳公共衛生監測平臺: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發現不明原因肺炎或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職業中毒事件的;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放射事故的;

發生其他疑似公共衛生事件的。

第二十條【個人報告】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反映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條【檢測網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第三方檢測機構等協調聯動的公共衛生實驗室檢測網絡,提升公共衛生檢測能力。

第二十二條【信息上報】 獲悉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當在兩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調查核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機構對獲悉的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或者接到的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及時進行匯總分析、調查核實,并按照規定流程與時限報告結果。

第二十四條【公共衛生預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衛生事件監測信息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報告,開展公共衛生事件發展趨勢分析和風險評估,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預警信息報告后,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五條【綜合評估】 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機構、專家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判斷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和級別、傳染病的類別等,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應急響應啟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社會發布應急響應等級以及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書面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一)屬于一般級別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四級應急響應;

(二)屬于較大級別公共衛生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啟動三級應急響應;

屬于重大以上級別公共衛生事件,市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在上級人民政府作出啟動應急響應決定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先行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或者接到上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響應決定后,應當立即成立本級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轄區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一般應急處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可以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在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物資保障、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依法發布應急處置的決定、命令、公告、通告,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防控措施:

(一)調集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隊伍,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設備、設施、場地、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物資;

(二)確定定點醫療救治醫療衛生機構、后備醫療衛生機構、集中安置場所、集中隔離場所等;

(三)追蹤、確定、管控、消除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公共衛生事件的傳染源、食品及其原料、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危險源;

(四)要求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場所,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發布人群、地域、行業防控指引;

(六)對特定應急物資或者其他商品依法實施價格干預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防控措施。

第二十九條【傳染病應急處置】 發生傳染病疫情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除可以依法采取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一)對相關人員采取集中隔離治療、集中或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等措施;

(二)對相關區域或者場所實施隔離或者封閉管理;

(三)在道路、口岸以及交通樞紐等場所設置臨時衛生檢疫站,對人員、交通工具、物資以及疑似宿主動物等進行檢疫查驗;

(四)對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可疑人群、現場環境采樣,并進行檢驗檢測,對易感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用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職業中毒應急處置】 發生職業中毒事件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采取下列措施:

(一)開展應急救援,組織救治職業中毒人員;

(二)調查核實職業中毒情況,對生產作業環境和中毒人員生物樣本進行毒物檢測和評估;

(三)責令事件發生單位中止造成職業中毒事件的作業;

(四)組織控制事件現場;

(五)封存與事件相關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條【不明原因疾病應急處置】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后,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以及相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一)初步判斷具有傳染性或者不能排除具有傳染性的,參照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置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二)初步判斷為中毒但是原因不明的,按照有關中毒事件應急處置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三條【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對因生物、化學、放射等污染事故引起的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在經調查核實并判定事件性質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精準防控】 采取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措施,應當與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最大程度維護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根據公共衛生事件防控需要,可以以樓棟、居民小區、社區、街道等為單元,劃分各區域的公共衛生事件風險防控等級,分級采取防控措施。

第三十五條【醫療救治】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按照相關診療規范對因公共衛生事件致病、致傷人員及時提供現場救援和醫療救治,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可能因公共衛生事件造成健康損害的人員進行檢驗檢測和健康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統籌做好公共衛生事件患者醫療救治、傳染病疫情防控和日常醫療服務工作,滿足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各類患者必要的就醫需求。

第三十六條【流行病學調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工業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流行病學調查協查機制。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公共衛生事件或者接到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應當立即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提出現場處理建議,并按照規定將調查報告報送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同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開展調查時,有權進入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現場和涉及的單位,詢問相關人員,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和采集樣本。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人員信息和活動軌跡信息,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七條【信息發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統一發布公共衛生事件信息以及相關建議、提示、指引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準確、客觀報道公共衛生事件以及應急處置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普及科學防控防護知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公共衛生事件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三十八條【鄉鎮防控】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風險排查;

(二)組建由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物業服務人員和志愿者等人員組成的基層應急隊伍;

(三)做好轄區居住人員的健康監測管理;

(四)向轄區居住人員宣傳普及衛生應急知識;

(五)組織實施環境衛生治理,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清潔、消毒;

(六)及時回應轄區居住人員訴求;

(七)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村居防控】 村(居)民委員會在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要求做好本村(社區)居住人員的信息告知、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

(二)開展出入人員、車輛登記排查;

(三)協助實施人員分類管理、健康監測,及時報告異常情況;

(四)為在本村(社區)居住的被封閉管理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服務;

(五)組織開展志愿服務;

(六)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單位防控】 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設施,為職工提供符合防控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二)建立與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對接工作機制,落實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三)向職工和其他相關人員宣傳普及衛生健康知識,開展健康監測管理,及時報告異常情況;

(四)根據防控需要靈活安排職工工作方式;

(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組織人員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六)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十一條【個人防控】 傳染病疫情應急響應期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旅游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國家、省和本市依法采取的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措施;

(二)做好自我防護,注意環境衛生和個人衛生;

(三)出現特定癥狀后,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報告,主動到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就醫;

(四)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和所在社區、村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五)配合有關調查、樣本采集、檢測、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進入本市的人員按照規定主動報告健康狀況,接受、配合集中或者居家觀察;

(七)其他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人員密集場所防控】 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以及羈押場所、監管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應急防控措施。

旅游景區(景點)、旅館應當做好游客和入住人員的宣傳教育,落實應急防控措施,配合開展醫學觀察、隔離等防控工作。

第四十三條【應急響應終止】 公共衛生事件三、四級應急響應的危險因素、隱患已經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終止應急響應的決定。

公共衛生事件一、二級應急響應的終止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或者接到上級人民政府終止應急響應決定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應急響應終止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有序推進社會秩序恢復,調查、分析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對監測預警、信息報送、應急處置等情況進行評估,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制定改進措施。

第四章 應急保障

第四十四條【資金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

第四十五條【設施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標準化建設,提升疾病預防控制設施裝備配置水平,建立現代化、智能化監測系統,優化疾病預防控制資源配置,提高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調查、檢驗、研判、處置等能力。

第四十六條【人才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強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藥品檢測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配備,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人才引進、培養、評價、使用機制,穩定基層公共衛生專業人員隊伍。

第四十七條【志愿服務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志愿服務協調機制,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有序開展社區服務、秩序維護等應急志愿服務活動。

志愿者參加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中醫藥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中醫藥參與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的中西醫協同救治機制,加強相關專業中醫藥臨床救治專家團隊建設,組織制定中醫藥防治技術指南,開展中醫藥防治技術培訓,提高中醫藥防治水平。

第四十九條【生活物資保障】 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儲備和生產情況,協調生產商和供應商的產銷對接,確保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期間基本生活必需品供應。

公共服務設施運營單位應當確保各類設施正常運行,保障居民用水、用電、用氣、通訊等基本公共服務需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執法力度,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依法查處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條【基本生活保障】 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因公共衛生事件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或者人員予以臨時生活救助。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人員對轄區內無人照料且生活無法完全自理的特殊人群予以臨時生活照料。

第五十一條【心理健康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有需求的公眾提供心理援助,重點針對患者、醫學觀察對象、封閉式管理對象以及醫療衛生人員等提供心理疏導和危機干預。

第五十二條【隱私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制度,依法保護個人隱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部門責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或者培訓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監測、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信息的;

(三)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應急物資生產、儲備、供應的;

(四)在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調查、報告、控制、處置、救治等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五)違反規定造成個人隱私信息泄漏的;

(六)其他不履行公共衛生應急管理職責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四)拒不服從應急指揮調度的;

(五)其他不履行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職責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違反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在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編造、故意傳播有關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的;

(二)拒不提供、故意隱瞞或者提供虛假個人健康史、旅行史、密切接觸史等相關信息的;

(三)阻礙、干擾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的;

(四)拒絕接受或者逃避衛生檢疫、檢查、調查、醫學治療、隔離醫學觀察、居家健康監測等防控措施的;

(五)擅自出入封閉管理區域的;

(六)違反防控規定,亂扔使用過的醫療防護用品的;

(七)阻礙有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應急管理工作職責的;

(八)對依法履行應急管理工作職責的人員實施侮辱、恐嚇、故意傷害或者破壞防護裝備的;

(九)故意隱瞞本人傳染病病情,違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傳染或者被隔離、醫學觀察的;

(十)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轉致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 責任編輯:黃小燕 ]
分享到:

上饒之窗版權與免責聲明:

① 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上饒之窗"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屬上饒之窗所有。

② 本網未注明"稿件來源:上饒之窗"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稿件來源:上饒之窗",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如對稿件內容有疑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③ 如本網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速來電或來函與上饒之窗網站聯系。


国产在线国偷精品免费看